關于印發《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2-03-07
各部門:
《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經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批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阿拉善生態基金會資金募集、使用和管理,保證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的良性發展,促進阿拉善生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募集
以發起人的出資為基礎、接受社會捐贈、爭取國家林地綠化項目等資金,進行沙漠植樹造林等生態建設活動。
(一)基金的募集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
(二)基金的募集主要來源于企事業單位、團體、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自愿無償捐贈。
(三)募集活動以捐贈人自愿捐贈為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德和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四)基金會接受捐贈后,應當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為捐贈人開具正式財務收據,并簽訂書面協議,寫明捐贈金額、捐贈意向以及基金會的承諾等。
(五)基金會對收到的捐贈款或者捐贈物資應當及時足額入賬。現金資產捐贈,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實物捐贈,捐贈人如能提供有關憑據(如發票、有關協議等)的,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價入賬,如未能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當時市場公允價值入賬。
(六)基金會屬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對單位和個人捐贈給基金會的款、物及基金會各項收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七)基金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宣傳。
(八)基金會向擬捐贈特定對象報告募得資金后資金使用計劃和公益活動。
(九)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內蒙古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二、基金使用基金
資產應當分為基金會的原始資金和募集資金,制定募捐資產的管理辦法,以保證募集基金的使用公開、透明。
(一)基金會根據《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產,定向捐贈由基金會根據捐贈意向使用。
(二)基金會注冊資金一般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必須經理事會批準,并在下一年度補足。
(三)基金使用范圍:
1.荒漠植樹造林、林地管護和按規劃建設生態基地。
2.生態領域的項目投資。
3.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4.單位、團體及個人捐款按《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募集捐款使用辦法》執行。
三、管理與監督
(一)基金由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統一管理,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管理。
(二)基金會建立獨立財務,獨立核算、專人負責,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三)凡對捐助的款項,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要及時如實答復。
(四)基金會資金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允許范圍內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會資金使用嚴格按照《阿拉善生態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該管理制度未涵蓋的支出,由基金會管理層討論通過,理事長簽字后執行。
(六)基金會對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民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并按規定上報會計報表;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七)基金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會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附則
(一)為加強內部管理和信息溝通,基金會工作人員對有關捐贈意向信息應當及時向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
(二)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基金會秘書處與捐贈人等各方協商處理。
(三)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經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批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阿拉善生態基金會資金募集、使用和管理,保證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的良性發展,促進阿拉善生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募集
以發起人的出資為基礎、接受社會捐贈、爭取國家林地綠化項目等資金,進行沙漠植樹造林等生態建設活動。
(一)基金的募集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
(二)基金的募集主要來源于企事業單位、團體、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自愿無償捐贈。
(三)募集活動以捐贈人自愿捐贈為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德和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四)基金會接受捐贈后,應當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為捐贈人開具正式財務收據,并簽訂書面協議,寫明捐贈金額、捐贈意向以及基金會的承諾等。
(五)基金會對收到的捐贈款或者捐贈物資應當及時足額入賬。現金資產捐贈,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實物捐贈,捐贈人如能提供有關憑據(如發票、有關協議等)的,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價入賬,如未能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當時市場公允價值入賬。
(六)基金會屬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對單位和個人捐贈給基金會的款、物及基金會各項收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七)基金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宣傳。
(八)基金會向擬捐贈特定對象報告募得資金后資金使用計劃和公益活動。
(九)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內蒙古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二、基金使用基金
資產應當分為基金會的原始資金和募集資金,制定募捐資產的管理辦法,以保證募集基金的使用公開、透明。
(一)基金會根據《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產,定向捐贈由基金會根據捐贈意向使用。
(二)基金會注冊資金一般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必須經理事會批準,并在下一年度補足。
(三)基金使用范圍:
1.荒漠植樹造林、林地管護和按規劃建設生態基地。
2.生態領域的項目投資。
3.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4.單位、團體及個人捐款按《阿拉善生態基金會募集捐款使用辦法》執行。
三、管理與監督
(一)基金由阿拉善生態基金會統一管理,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管理。
(二)基金會建立獨立財務,獨立核算、專人負責,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三)凡對捐助的款項,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要及時如實答復。
(四)基金會資金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允許范圍內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會資金使用嚴格按照《阿拉善生態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該管理制度未涵蓋的支出,由基金會管理層討論通過,理事長簽字后執行。
(六)基金會對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民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并按規定上報會計報表;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七)基金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會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附則
(一)為加強內部管理和信息溝通,基金會工作人員對有關捐贈意向信息應當及時向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
(二)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基金會秘書處與捐贈人等各方協商處理。
(三)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